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童长江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长江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69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长江,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长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长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童长江与张某某(另案处理)携带电瓶、增压器、带电鱼竿等捕鱼工具来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五云山村新桥桥下梁滩河河边,被告人童长江利用上述工具实施捕捞,捕获鲫鱼1条、鲤鱼2条,共计1.055公斤,其在捕捞后返回时被抓获。被告人童长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非法捕捞的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童长江自愿出资放养鱼苗。上述事实,被告人童长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电捕鱼工具认证结论书、渔获物认定说明、禁渔通告、禁渔区目录;提取笔录、清点笔录、称量笔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童长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长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童长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放养鱼苗以恢复被破坏的水生态环境,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童长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供犯罪所用的电瓶、增压器、带电鱼竿等工具予以没收。三、对渔获物1.055公斤予以追缴(已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文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燕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