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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特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申请重庆佳坤土地规划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佳坤土地规划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特654号申请人: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江北区华新村360号附21号1-4。法定代表人:车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龙,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艺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实习生。被申请人:重庆佳坤土地规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四新路9号甲单元20-1#。法定代表人:李晓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强,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住重庆市南岸区。重庆佳坤土地规划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田野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佳坤土地规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坤规划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新田野公司称,涉案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故意歪曲、掩盖事实枉法裁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因此,重庆仲裁委员会(2016)渝仲字第1484号裁决书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双方结算面积不存在多算的地方,申请人没有多收工程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1年12月签订《云阳县双龙镇、龙角镇、票草乡和人和街道建设用地复垦1:500地形图测绘合同》,在合同签订后申请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2013年10月9日双方进行了总结算测绘费为626327元,同时也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各种测绘成果资料。申请人根据与被申请人确认的结算金额,向被申请人开具了结算金额的等额发票,被申请人收取发票后,也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到现在有6万元未支付,被申请人认为这6万元应该扣除申请人在永川工地的工程款,所以未支付。)其他事项被申请人没有提出异议,现在工程已经全部竣工验收,双方合同亦履行完毕。申请人未收取任何多余的测绘费,每一笔测绘费都是双方认可的。仲裁庭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返还工程款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诉讼时效。首先,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被申请人在2013年12月31日支付了最后一笔测绘费,至此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款项,被申请人应当从该日起就知道申请人是否全部提交了成果资料。所以被申请人的请求返还工程款及支付违约的诉讼时效就应该从2013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而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申请仲裁,因此,申请人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被申请人佳坤规划公司称,首先,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应该完成前期新增耕地面积的测绘和竣工测绘,工作经费分阶段支付,完成前期测绘时按新增耕地面积计算出的工程款支付50%,在竣工测绘时按新增耕地面积计算工程价款支付剩余50%,双方按照竣工审查后的最终新增耕地面积办理结算,多退少补。而申请人只完成了前期测绘,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工程款时,竣工审查的最终新增耕地面积还没有计算出来,仲裁庭根据预计新增耕地面积做了预结算,竣工审查工作完成后,新增耕地面积确定比原来的少,因此被申请人申请仲裁,主张依照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当初达成协议的价款结算,退还多支付部分。其次,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中约定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提交全部资料,至今未完整提交,因此被申请人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并未超过。最后,涉案仲裁员亦没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因此,涉案仲裁裁决不应撤销。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8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佳坤规划公司与新田野公司测绘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佳坤规划公司向仲裁庭提出新田野公司向佳坤规划公司立即支付全部测绘成果资料,支付违约金161759元及返还工程款62593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庭经审理后最终裁决新田野公司向佳坤规划公司返还工程款62577.93元及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重庆仲裁委员会(2016)渝仲字第1484号裁决书为证,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认为,首先,申请人是否应当向被申请人返还工程款、支付违约金及其仲裁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属于仲裁庭的实体审理范围,本院对上述问题不予审查。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仲裁员在仲裁该案过程中有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认为涉案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的理由不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 颖代理审判员 张 琰代理审判员 姜 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友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