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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民终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永州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曾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州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文,永州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冈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翠竹路19号。法定代表人:陈海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东、王飞鹏,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文。原审被告:永州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冈分公司,住所地武冈市荷花佳苑6栋C单元307房。负责人:陈海荣,永州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永州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6)湘0581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恒润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因庭外与被上诉人曾文达成了自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恒润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州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永州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晓飞审 判 员  李盛刚审 判 员  莫佩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