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梁恒贵与张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恒贵,张华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567号原告:梁恒贵,女,汉族,1967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华仁,男,汉族,1989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芝苞。原告梁恒贵与被告张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梁恒贵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恒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恒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郎恒贵负担。审判员 陈先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本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