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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侯春海与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春海,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426号原告:侯春海,男,1968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华浩天际大厦B座一单元22层2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92690264W。法定代表人:郭常青,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刚、张聚超,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春海与被告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25日原告侯春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春海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春海撤回对被告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兰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