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龙虎江、唐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龙虎江,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镇江源路。法定代表人郑冬,系该局局长。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支引宁,男,1979年9月28日生,布依族,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队工作人员,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龙虎江,男,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原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唐英,女,1983年12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盘县。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龙虎江、唐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黔盘卫计征决111[2015]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明确:由龙虎江、唐英缴纳社会抚养费72500元。该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龙虎江、唐英未自动履行义务,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988元,上述合计7348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龙虎江、唐英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龙虎江、唐英未自动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龙虎江、唐英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外出务工,申请执行人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黔盘卫计征决111[2015]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张天喜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祥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