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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执5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寿平与张宁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寿平,张宁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5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寿平,男,生于1977年1月8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张宁川,男,生于1973年10月28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7)川1602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宁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宁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宁川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2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晓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粟宇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