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804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江西乐平人,住兰溪市。被告范某,男,汉族,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诉意愿真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马玉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