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1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金明与朱桂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明,朱桂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金明,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朱桂权,男,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金明与朱桂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2)屏山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2012年9月30日前给付1227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