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金明与朱桂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明,朱桂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金明,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朱桂权,男,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金明与朱桂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2)屏山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2012年9月30日前给付1227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