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2521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何佳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何佳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521号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俞国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勇,江苏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建鑫,江苏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佳贵,男,198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圣东,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伟,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佳贵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