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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奕军与刘天华、张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奕军,刘天华,张凤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5执104号申请执行人王奕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天华,男,汉族,住明水县。被执行人张凤丽,女,,汉族,住明水县。申请执行人王奕军与被执行人刘天华、张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立武审判员  王志春审判员  任立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世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