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秦向东与张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向东,张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931号申请人秦向东,男,汉族,1972年11月3日生,住林州市太行路225号院2号楼1单元104号。被执行人张守兵,男,汉族,1971年7月2日生,住林州市桂林镇七泉村南岗自然村7号。本院在执行秦向东与张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81民初第376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广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