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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秦向东与张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向东,张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931号申请人秦向东,男,汉族,1972年11月3日生,住林州市太行路225号院2号楼1单元104号。被执行人张守兵,男,汉族,1971年7月2日生,住林州市桂林镇七泉村南岗自然村7号。本院在执行秦向东与张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81民初第376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广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