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汪正国与程加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正国,程加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苏1322民初31号原告:汪正国,男,1960年4月5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程加余,男,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汪正国诉被告程加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应当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即2017年5月17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1025元,退还一半(即512.5元)给原告。审 判 长 沈 洁人民陪审员 韩华斗人民陪审员 陈兴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