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执1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超与被执行人周爱贤、陈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超,周爱贤,陈新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1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汪超,男,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周爱贤,男,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陈新云,女,1980年1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申请执行人汪超与被执行人周爱贤、陈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6)皖15民终14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周爱贤、陈新云支付案款人民币7192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爱贤、陈新云已承认错误并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六安市中级人法院作出的(2016)皖15民终14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子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