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纪王玉红、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王玉红,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881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住建平县。负责人:赵殿武,主任。被执行人:王玉红,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被执行人:高军,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公职人员,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纪王玉红、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第28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王学全执行员 周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明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