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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濮阳县中医医院、朱世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濮阳县中医医院,朱世峰,朱红霞,朱作聚,朱纪革,朱春革,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县中医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城关镇东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明山,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世峰,男,汉族,1955年5月18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红霞,女,汉族,1978年3月26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作聚,男,汉族,1982年9月4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纪革,女,汉族,1981年10月9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春革,女,汉族,1981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县。原审被告: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伏牛路***号。法定代表人:曹晓强,院长。上诉人濮阳县中医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19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濮阳县中医医院上诉称,被上诉人在诉状中称上诉人贻误最佳时机,抢救措施不当导致李爱雨死亡,基于被上诉人在诉状中认知、陈述,其明确侵权人只有上诉人,而没有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被上诉人在本诉中乱拉被告,滥用诉权,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濮阳县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被告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原告选择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