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燕与郑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郑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3民初598号原告:王燕,女,汉族,饶河农场退休工人。被告:郑玉兰,女,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王燕与被告郑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燕到庭参加诉讼,郑玉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玉兰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4500元,合计134500元整;2.由郑玉兰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7日郑玉兰因种地资金紧张,经双方协商向王燕借款。郑玉兰于2015年5月7日出具借条一份,明确约定借款本金为1万元,月息1.5分,2016年5月7日偿还。借款到期后经王燕多次催要,郑玉兰均未偿还。被告郑玉兰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被告郑玉兰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该证据质证的权利。经本院依法审查,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燕与被告郑玉兰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郑玉兰应当依约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故王燕要求郑玉兰偿还欠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王燕请求郑玉兰给付利息34500元(自2016年5月7日至2017年4月7日止,23个月,月息1.5分,10万元×1.5分/月×23个月=34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郑玉兰偿还原告王燕借款本金10万元,给付利息34500元,合计1345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0元,由被告郑玉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孙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