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郭维泮与赵艳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维泮,赵艳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119号原告郭维泮,男,193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韩芳,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艳敏,女,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郭维泮诉被告赵艳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维泮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维泮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维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维泮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滑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