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6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李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6执128号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单汝梅。被执行人李建平,男,1975年7月14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丘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云2626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李建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6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加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建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