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申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29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崔松林,沈阳市大东区小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1。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2。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3。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4。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5。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532号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民终12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我继承,被继承人在病重期间有口头遗嘱,房子留给我;病重期间治疗费等都是我支付的,原审中没有认定,代书遗嘱是假遗嘱无效的。申请人认为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提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为遗产继承纠纷,被继承人遗产即其与申请人共有房产,申请人主张被继承人临终有遗嘱,但其不能提供法律规定的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证据,口头遗嘱不成立;而被申请人提供的代书遗嘱即有两人在场见证又另有他人代书,同时被继承人宣读遗嘱的影音录像资料辅佐证明,故原审认定代书遗嘱有效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申请人提出支付治疗费原审不审理一节,因该支出费用为家庭生活必要支出,并未形成家庭债务,原审未作出处理并无不当,故对申请人主张申请再审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雷审判员 吕丽审判员 马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