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执行潘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潘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87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23号深圳市百货广场西座19-22层,组织机构代码89223085-5。法定代表人杨小舟。被执行人潘启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执行潘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6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潘启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向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证券部门以及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潘启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谢小波审判员 王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