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孙某1与赤峰鸿运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赤峰鸿运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530号原告孙某1,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鸿运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鸭子河路中段东侧检察院职工住宅*号楼********号。法定代表人孙某2,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1诉被告赤峰鸿运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某1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鸿运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审判员  李月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