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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执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周少成、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少成,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周少成,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塘河路94-104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劳人仲案字(2017)第50号仲裁调解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人民币1411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沈国强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代书记员 段君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