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株洲县大京建筑工程公司)与株洲勤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株洲县大京建筑工程公司),株洲勤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703号原告(反诉被告):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株洲县大京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平山乡政府文化站,现办公场所地为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天鹰驾校旁。法定代表人:易秋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株洲市芦淞区神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反诉,代收法律文书,非诉讼调解。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昱澄(曾用名吴幼成),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原告公司项目经理,住湖北省大冶市。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勤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102号。法定代表人:陈克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兵,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源,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勤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反诉原告株洲勤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株洲勤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株洲勤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9258元,减半收取14629元,由原告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210元,减半收取6605元,由反诉原告株洲勤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舒家良审 判 员 李美林人民陪审员 陈兰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梦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