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平与史东风、马换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史东风,马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697号原告:陈平,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告:史东风,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告:马换梅,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原告陈平与被告史东风、马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陈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38元,由陈平负担。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毓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