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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平与史东风、马换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史东风,马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697号原告:陈平,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告:史东风,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告:马换梅,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原告陈平与被告史东风、马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陈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38元,由陈平负担。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毓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