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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青岛金鸿润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青岛金鸿润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李俊,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丽,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金鸿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武德华,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金鸿润经贸有限公司、青岛奥利吉尔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李青、武德敏、武德华、薛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0日审结,该案(2015)李商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执行人交纳执行费79500元,其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商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