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伍利民与被告邓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利民,邓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107号原告:伍利民,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永州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邓玉辉,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伍利民玲诉被告邓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伍利民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伍利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利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伍利民承担。审 判 长 成向阳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人民陪审员 秦小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