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3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伍利民与被告邓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利民,邓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107号原告:伍利民,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永州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邓玉辉,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伍利民玲诉被告邓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伍利民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伍利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利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伍利民承担。审 判 长  成向阳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人民陪审员  秦小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