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终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子光与孝义市兑镇镇桑湾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子光,孝义市兑镇镇桑湾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5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子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孝义市兑镇镇桑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兑镇镇桑湾村。负责人:于世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耀中,山西省孝义市兑镇镇桑湾村推荐。上诉人杨子光因与被上诉人孝义市兑镇镇桑湾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1民初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首先,原审原告杨子光一审提供桑湾村会计的证明,主张村委欠其借款、垫支款6760465.1元,但该证明金额与原告起诉金额不符,原判决对原告起诉6760465.1元的金额组成未查清。其次,桑湾村抗辩,原告主张涉及杨郁信的870000元,已通过执行和解程序解决,原告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起诉金额是否包括该870000元,村委究竟欠原告多少款一审未查清。第三,桑湾村委主张2013年3月16日,原告杨子光声明村委账面上欠其担任干部期间的钱不要,也不起诉,从2013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起诉,已超诉讼时效。二审中,杨子光陈述在此期间其主张过债权,村委也在账上转付过杨子光欠其他人的款,是否属实,一审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1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子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12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闫红珍审判员 王晓瑜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