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崔彩连与被告白世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彩连,白世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500号原告:崔彩连,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涧县解家沟镇呼家山村,身份证号码6127311968********。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蕊,女,清涧县148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东琴,女,清涧县148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白世兵,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涧县宽州镇王家湾村,身份证号码6127311967********。原告崔彩连与被告白世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崔彩连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彩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彩连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崔彩连负担。审判员 李桂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