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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黄晓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黄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财保39号申请人:重庆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C区华福路中段1号,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68923243B。法定代表人姚伟祥,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黄晓梅,女性,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申请人重庆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黄晓梅的“三一”SY335C旧挖掘机一台,并已由案外人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方式,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不予以支持。申请人提交的唯一财产线索为该“三一”SY335C旧挖掘机一台,且申请人声称已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将该挖掘机拉回存放在申请人办公场所。显然,申请人已实际控制该挖掘机,不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小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