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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900号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76号建设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于志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杰,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坤,该公司客服部主任。被告:王汀,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镜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