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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阚满海、马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满海,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600号申请执行人阚满海,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马勇,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阚满海与被执行人马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执行人阚满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特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勇给付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马勇名下芙蓉家园房地产已有抵押,且抵押金额较大,不宜在此案件中司法处置。另车辆虽有申报也无线索,法院已对车辆进行查封。经协商被执行人表示无法还款,已被司法拘留15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6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丁适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