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冯铁海、郑利、榆林市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冯某某,郑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881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负责人霍某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某公司与冯某某、郑某、某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公证处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榆证执字第225号执行证书,权利人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74184.8元,利息14697.45元,罚息960.62元(利息截止2016年7月12日、待产生利息及罚息从2016年7月1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计算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负担案件执行费4247元。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冯某某的住房公积金储蓄。因评估、拍卖抵押房产耗时太长,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8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