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成贵与刘明军、刘士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贵,刘明军,刘士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2696号原告:刘成贵,男,195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林,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军,男,199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刘士道,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主要负责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成贵与被告刘明军、刘士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刘成贵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成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成贵负担。审 判 长 何素军审 判 员 张 蕊人民陪审员 张 波二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