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40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卢占敖与河南长虹矿业有限公司、汝州市梨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占敖,河南长虹矿业有限公司,汝州市梨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40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卢占敖,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河南长虹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树欣,董事长。被执行人汝州市梨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贾伟涛,经理。案由: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民初4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长虹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长虹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长虹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6696.7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