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元昌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杜广文、何华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昌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广文,何华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15号原告:广元昌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法定代表人:杜成平,负责人。被告杜广文,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25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住旺苍县。被告何华兰,女,汉族,生于1969年5月1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广元昌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广文、何华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广元昌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元昌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昌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00元,减半收取370.00元,由原告广元昌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 东人民陪审员 李 力人民陪审员 张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