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神骏运输有限公司与陈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神骏运输有限公司,陈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2772号原告杭州神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明珠街275-279号德珠商务中心4幢6楼603室。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星星,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宝,男,汉族,1976年7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神骏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神骏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神骏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神骏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神骏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