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唐俊昌,鲁昌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792号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天恒大厦701-703室。负责人皮闯,总经理。被执行人唐俊昌,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仪陇县赛金镇五佛寺村*组**号。被执行人鲁昌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大辛峰村。法定代表人姜文忠,经理。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唐俊昌、鲁昌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0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鲁昌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十二万一千五百元;二、唐俊昌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唐俊昌、鲁昌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均无房产、车辆信息,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唐俊昌、鲁昌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字第7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