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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穆永卫与隋洪峰、王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永卫,隋洪峰,王慧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1307号原告:穆永卫,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隋洪峰,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王慧燕,女,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度市。原告穆永卫与被告隋洪峰、王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穆永卫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永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穆永卫负担。审判员  王钦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