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长平与秦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平,秦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周长平,男,1959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执行人秦志强,男,1965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周长平申请执行秦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嫩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嫩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令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姚树权审判员 刘 铁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