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原烟台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大龙置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原烟台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大龙置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1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原烟台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118号。法定代表人:于德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守荣,女,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慧,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大龙置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楚毓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宫照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6)鲁0602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受理费8708元,减半收取4354元,由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吴继辉审判员 陈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重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