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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10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秀丹与黄志刚、周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丹,黄志刚,周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0501号原告:赵秀丹,女,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黄志刚,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周菁,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赵秀丹与被告黄志刚、周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丹撤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赵秀丹负担。审 判 长  赵清花人民陪审员  庄炳忠人民陪审员  翁国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燕芬速 录 员  张云潇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