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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华忠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33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夏平,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邢华忠,男,198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本院在执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邢华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2民初1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邢华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8530.04元。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邢华忠名下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承办人上门查找被执行人无果,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烈审判员 石顺光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嘉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