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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郝宏良与李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宏良,李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771号原告:郝宏良,男,住安达市。被告:李建民,男,住肇东市。原告郝宏良与被告李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郝宏良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建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因被告李建民去外地,现找不到被告李建民,原告郝宏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宏良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00元,由原告郝宏良负担。审 判 长  张国臣人民陪审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李婉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