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郝宏良与李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宏良,李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771号原告:郝宏良,男,住安达市。被告:李建民,男,住肇东市。原告郝宏良与被告李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郝宏良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建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因被告李建民去外地,现找不到被告李建民,原告郝宏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宏良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00元,由原告郝宏良负担。审 判 长 张国臣人民陪审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李婉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