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卢秋华、李康康等与李从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秋华,李康康,李从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307号原告:卢秋华,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康康,女,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从华,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原告卢秋华、李康康与被告李从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秋华、李康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卢秋华负担。审判员 侯成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