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4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黄凯诉李旭高、韩天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凯,李旭高,韩天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012号原告:黄凯,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李旭高,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韩天蓉,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黄凯诉李旭高、韩天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凯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黄凯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聂 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明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