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韩兆荣与韩瑞军、韩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兆荣,韩瑞军,韩瑞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61号原告:韩兆荣,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韩瑞军,男,48岁,汉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现下落不明。被告:韩瑞清,男,4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原告韩兆荣与被告韩瑞军、韩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韩兆荣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兆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韩兆荣负担600元。审 判 长 刘发龙代理审判员 周炳成人民陪审员 刘 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志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