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民终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哈个诉马麦言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哈个,马麦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民终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哈个,男,回族,生于1976年6月6日,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川城镇地泉村二社***号,身份证号6229231976********。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临夏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麦言,女,回族,生于1978年3月8日,农民,不识字,住甘肃省永靖县川城镇地泉村二社***号,身份证号6229231978********。上诉人王哈个因与被上诉人马麦言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永靖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3民初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王哈个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有:一审判决两个孩子都由被上诉人抚养,严重不公,上诉人的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请求二审将两个孩子判由上诉人抚养;一审只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对共同债务未依法处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哈个与被上诉人马麦言相互谅解,双方自愿和好。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哈个与被上诉人马麦言之间的和解,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原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均由上诉人王哈个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发源审 判 员 马超芳代理审判员 汪益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忠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