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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终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福建省三信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福建省三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1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1号楼A座8层801-803、806-812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9407069-1。法定代表人:林云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前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三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文献东路三信金鼎广场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05393895K。法定代表人:林清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财、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三信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4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为3350元,由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天明代理审判员  林容萍代理审判员  翁国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凰丹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