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伟与陈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陈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1221号原告:刘伟,男,生于1974年12月3日,住苍溪县。委托代理人:蒋小平,苍溪县元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林,男,生于1974年12月2日,住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刘伟与陈林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伟承担。审判员 王振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燕 百度搜索“”